(二)提供患者凭处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应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应按处方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鉴别处方真伪并审核、调配和核发药品;对患者合理用药进行指导,说明用法、用量、注意事项、药品不良反应时的症状及处理程序。不得擅自更改或替换处方所列药品。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或经处方医师重新开具处方,方可调配。
(三)提供患者凭处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应记录并保持完整的购销记录,包括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以及调配的处方笺,保存期限与医疗机构保存的期限相同。
(四)提供患者凭处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加强并完善药品管理信息系统。鼓励药店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处方信息共享平台。
(五)提供患者凭处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及时向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分析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三、相关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医疗机构门诊患者凭处方外购药品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医疗机构落实取消药品加成相关政策,规范医师处方行为,指导门诊患者凭处方外购药品,促使医疗机构不断加强药事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和安全。促进执业医师注册信息向零售药店公开,以便核对医师开具的处方信息。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药店的监管,保障药品流通秩序和处方调剂质量与安全,加强分类管理,并将药店资质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方便患者查阅。加强药店配备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监管。依法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报告药物不良反应。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