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确定首批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院名单
2012年8月21日,省政府在武汉召开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拉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帷幕。首批确定进行改革试点的有鄂州市(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的4家医院(鄂州市中心医院、鄂州市中医医院、鄂州市妇幼保健院、鄂州市第三医院)和20个县(市)的24所县级公立医院(含2家中医院和2家妇幼保健院),分别是:大冶市人民医院、丹江口市第一人民医院、竹山县人民医院、当阳市人民医院、枝江市人民医院、谷城县人民医院、宜城市人民医院、宜城市中医院、宜城市妇幼保健院、钟祥市人民医院、孝昌县人民医院、应城市人民医院、监利县人民医院、红安县人民医院、红安县中医院、红安县妇幼保健院、麻城市人民医院、通城县人民医院、建始县人民医院、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潜江市中心医院、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神农架林区第一人民医院。
28家医院将从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以及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加强监管等方面进行综合改革。
相关阅读:湖北试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价格加成
近日从湖北省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务院、湖北省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和实施意见,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决定鄂州市和省内20个试点县(市)的试点医院自2012年9月10日起,取消药品价格加成政策;同步调整诊查费,即在原收费方式不变的基础上,门诊和住院诊查费分别提高11元/次和33元床/日;价格提高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不增加患者个人费用负担;同时,同级财政提供相关的资金保障措施,确保医药价格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据介绍,这次调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的医药价格政策,是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并建立起县级公立医院新的补偿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按照现代医学的科学定位,医院应以提供优质的医疗技术服务来保障自身的日常运行。药品是医院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运用的工具和手段,而不是利益补偿的渠道和方式。取消药品价格加成政策,有利于规范医院和临床医生的用药行为,是针对社会广为诟病的“过度用药、大处方”的一项防范和治理措施。同时,通过提高诊查费,使医疗价格能够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真正劳动价值。
此次在鄂州市和20个县(市)的公立医院实行医药价格改革的试点,标志着公立医院价格收费制度改革的开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部分药品价格、医用植介入类材料价格偏高,而反映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护理费、手术费、中医服务费等价格偏低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下一步,湖北省将加快改革步伐,加大改革力度,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