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采集报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公示
公示期从2012年10月24日起至11月5日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采集报送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掌握、分析药品价格变动和趋势,及时了解药品及原材料(“原材料”包括化学原料药和中药材,以下简称“原料药”)市场实际价格变化等情况,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的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确定作为信息报送单位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药品及原料药价格等信息报送,以及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针对上述信息报送进行的组织、培训、督导和相关调查分析等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本市区内及所属县区选取3家以上经营规范、信誉好的社会零售药店和2家以上未执行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的医疗机构固定报送药品购销价格等信息。各报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价格信息报送工作,登陆“中国医药价格网”(www.zgyyjgw.com)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药品价格监测”,分别在“零售药店价格报送”或“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报送”栏目中进行网上填报。
经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药品平价商店为药品购销价格等信息的定点报送单位。药品平价商店可将所经营的平价药品实际购销价格数据信息直接链接到“中国医药价格网”上的“药品价格监测”内的“平价药店价格报送”。
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辖区内选取2-5家大型的药品生产企业,固定报送原料药价格等信息。各报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价格信息报送工作,登陆“中国医药价格网”(www.zgyyjgw.com)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药品价格监测”,分别在“主要化学原料药价格报送”、“重要中药材价格报送”栏目中进行网上填报。
第四条 列入价格信息采集报送范围的药品为市场流通品种,具体报送内容为年度内药品的平均采购价格、销售价格,采购数量和销售数量等信息;列入价格信息采集报送范围的原料药品种为企业年购进量前十位的重点化学原料药和中药材品种,报送内容为年度内平均购进价格、购进数量和购进额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