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11-14 17:29:55    来源:  作者:

琼价价管[2010]414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精神,我局重新调整了《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

  (一)列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内的非处方药剂型;《医保目录》中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为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的所有规格品(详见附件)。

  (二)《医保目录》所列的民族药(详见附件)。

  (三)我省调剂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详见附件,西药按标明的中文名称划分品种与《医保目录》相同且剂型属处方药的除外)。

  (四)我省调剂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
  (五)纳入我省计划供应预防免疫药品。

  二、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

  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的中药饮片纳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纳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医院制剂、中药饮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政府定价形式和内容

  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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