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已上市销售但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临时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后及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可制定试销价格。上述品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适时制定公布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公布标注使用“天然麝香”的安宫牛黄丸,以及以“天然麝香”、“天然牛黄”入药的其他中成药,未纳入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列入我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我省尚未制定价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暂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主制定价格进行销售。
(四)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五、本通知自2010年9月10日起执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海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
1.《医保目录》内的非处方药剂型目录
2.《医保目录》内的民族药目录
3. 我省调剂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