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博鳌乐城先行区管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推动互联网诊疗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海南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1日
海南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推动互联网诊疗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第四条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海南省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全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第二章 互联网诊疗资质准入
第五条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六条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其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其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同时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可以依托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以远程医疗中心为依托独立设置的、以互联网诊疗服务为主的互联网医院,鼓励其设置在省内划定的重点产业园区,由园区出台相应的配套服务措施。
第七条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
(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八条 执业登记机关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审核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执业登记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发放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还应说明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