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药品指导价何以走向其反面呢?除了指导价的定价机制外,其本身也存在盲区和难点,例如,药厂的研发生产成本究竟几何,药品定价部门未必能真正探明就里。此外,这一过程中,由于巨额利润的驱使,药品指导价的审批更不乏存在寻租空间。不过,即便如此,诸般说辞终不能成为指导价容纳暴利的理由。
在这方面,国外的药品定价机制,尽管未必适合直接拿来为我所用,但其经验却不妨成为我们的一种参考。除了美国更多基于市场机制形成药价过高之外,更多的国家则倾向于采用经济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模式。例如,德国按照药品类别制定参考价,高于参考价的需自费,低于参考价的则可通过医保报销;英国则要求制药企业提交年度财务收益预期,由国家报销药品的资金收益率必须控制在17%~21%之内;日本的定价机制更为苛刻,同类药品,后上市药品价格要比已纳入医疗保险的先上市药品价格低4%~6%,才能获得上市资格。这些规则和举措,对于药价的限制效应,自然不难预期。
基于上述视点,如何从指导价中挤出水分,压缩暴利空间,指导价的定价机制无疑需要有更多的规则和约束。无论如何,药品指导价不应指导出暴利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