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药品加价率管制 促医院主动降低药品采购价

2013-04-24 18:30:32    来源:  作者:

  其次,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使医生索取回扣行为与医疗机构销售高价药品的利益驱动,高度一致,从而让公立医疗机构对医生回扣现象视而不见,甚至纵容。在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下,药价低了,医院的加成收益就少了;药价高了,医院的加成收益就多了。在药价虚高的情况下,大家都认为医生不拿“回扣”白不拿,拿回扣导致药价虚高并不损害医院的利益,相反增加了医院的收益,所以医院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这种严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第三,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让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不开展“高定价、大回扣”的畸形竞争。在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下,政府集中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就是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价,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议价”,药品正常的价格竞争机制失灵,谁的回扣多谁的销量就大,这倒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高定价、大回扣”的营销体系,开展以回扣为主要手段的隐性畸形交易竞争。为了给药品定个高价,药品生产企业就不得不成立各种“政府事务公关部门”,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攻关”;为了让高价中标的药品顺利的销售出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就不得不建立庞大的医药代表队伍,“攻关”医院领导和医生。药价虚高得离奇、离谱就不足为怪了。

  二、如何提高医疗机构主动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的动力,从而拉动整个产业链降低药品价格,使老百姓真正受惠

  尽管某些人号称“医改是世界性难题”,其实的是一种误导。但是药品政策却完全不是,除中国外,没有一个国家的医改重点放在药品政策上。欧美国家中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的比重几乎没有超过20%的,亚洲国家基本没有超过30%,而我们的这个比重在45%左右。这表明,肯定是我们现行与药品相关的政策存在问题。药价虚高、回扣泛滥这一问题之所以久治不愈,且愈演愈烈,根本原因就是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以及与之配套的“禁止二次议价”政策,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治理公立医院药品费用居高不下和基层医疗机构部分药价虚低的有效办法,绝对不是通过简单的“唯低价是取”的招标和零加价率管制所能够解决的,恰恰相反,零加价率政策,会导致回扣现象向基层医疗机构蔓延。

  正确的改革措施应该是:以取消药品加价率管制包括药品零差价管制,从而使医院采购、使用、销售药品行为由“暗地回扣”转化成阳光下的“明折明扣”,为治标之策;而以尽快推进管办分开,消除公立医院垄断地位、推进医保付费改革为治本之道。

  具体做法:1.国家层面完善药品最高零售价管理政策,取消加价率管制政策(包括15%加成政策、零加成政策、差别加价率政策)。由政府参考现有国家最高零售价、集中招标中标价、零售药店的销售价等信息调整确定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或者医保报销结算价)。2.公立医疗机构在其零售价不超过政府确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内,允许其自主确定药品的购销价格,从而逐步降低药价。在地方招标采购机制仍然存续的条件下,明确规定以中标限价作为所属地方各类医疗机构最高零售限价,不须高于中标限价销售,但在中标限价以内也可以自主确定药品的购销价格。3.由政府根据药品市场竞争的价格信息,对药品的最高零售价进行动态调整,两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的幅度应有相对明确的限制,不宜过大,以免弱化药企向医疗机构“明折明扣”直接降低供货价格的动力,以致增加市场机制发现药品真实价格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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