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损失该让谁买单

2008-11-04 10:18:55    来源:  作者:

  近日,由全国33家医药行业协会会长联署的《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下称《建议》)已上交到政府医改协调小组。《建议》称以药养医的体制仍然是百姓看病贵的主要根源,但对于废除“以药养医”的现实性,业内人士看法不一,砍去药品这一医疗机构目前赖以生存的主要支柱后,直接的问题是:谁来补偿医疗机构的损失?(据11月3日《第一财经日报》)

  2007年,全国医院门诊病人的人均药品费用仍高达总医疗费用的50%,有的医院达到70%之多。废除以药养医体制后,在病人医疗费降低的同时,医疗机构的收入也将大幅度减少。如何在废除“以药养医”后补偿医疗机构的损失,维持医疗机构的正常、有序运转是医改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新课题。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弄清楚医疗机构的“损失”包括哪些。以药养医,也就是凡是经销商卖给医院的药品,医院可以将价格上浮15%出售,即所谓的“加成利”。医院对药品加成的制度初衷是以政策补偿代替资金补偿,是国家作为弥补医院的成本亏损、支持医院发展的一项隐形补偿政策,医院可以通过药品加价获得相应的成本支持。

  算学常识告诉我们,经销商卖给医院的药品价格越高,医院的“加成利”也水涨船高。当前之所以会形成看病贵现象,是因为医院从经销商手中购得的药品,已经比药厂生产药品的成本价高出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其中的涨价环节,包括药厂变相提高出厂价、经销商赚取暴利和医生开处方提回扣。显然,废除“以药养医”给医疗机构造成的“损失”,不能按照药品价格在流通环节被特权层层扭曲之后医院所得到的“加成利”计算,而应该按照如果将药品放在充分竞争市场医院所可能得到的“加成利”计算。

  如果按照后一种方式计算废除“以药养医”给医疗机构造成的损失,就可以发现,这个损失并不如我们想象的那么大。这个损失完全可以通过适当提高治疗费、手续费,医院强化内部管理、压缩运作成本,政府适当投入等途径进行“补偿”。

  如果按照前一种方式计算医疗机构的“损失”,那么这个损失确实很大,但是其中包含很大的腐败空间,有很大一部分原本就不是医院的正当所得。这种状况在给医院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也给哪些不法药商和权力寻租者带来暴利。这正是既得利益者反对废除以药养医体制的真实原因。实际上,正是由于以药养医体制的存在,药价环节中的腐败已经成为会一个久治不愈的制度性顽疾,废除以药养医体制才成为医改必需逾越的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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