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

2024-11-28 11:58:37    来源:国家卫健委  作者: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军队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下简称“互认”)工作,规范医疗检查检验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节约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营造适宜制度环境为重点,以区域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以便利患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不断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监测反馈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有序推进互认工作。

到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各地市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200项。到2027年底,各省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300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内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数超过200项。到2030年,全国互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果互通共享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二、加强制度设计,明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

(一)制定发布互认项目清单、医疗机构清单和“负面”清单。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发布互认工作指引,加强技术指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部门,下同)组织制定发布本辖区内互认项目清单和医疗机构清单,明确可以互认的项目范围、参考时限、质量要求等必要条件,以及实施互认工作的医疗机构,并动态更新完善,制定发布“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互认的情形,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二)有序扩大互认机构和区域范围。医疗机构要建立互认工作制度,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管理,积极落实互认工作要求。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要统一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质量标准,加强内部信息互通共享和服务整合衔接,率先实现互认。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统筹建立县域内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心电诊断等资源共享中心为抓手,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指导各地市实现市域内互认的基础上,有序推进省域内互认工作。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分别由北京市、浙江省、四川省牵头,制定发布区域内互认工作实施方案并推进实施,鼓励各区域间使用统一的检查检验项目名称及项目编码。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份之间有序推进跨省域互认工作。军队有关医疗机构按照属地有关规定参加互认工作。

三、强化技术支撑,提升互认工作效能

(三)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深入实施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提升全国卫生健康信息化水平,支撑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共享调阅。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检查检验结果数据库、“数字影像”或“影像云”等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区域内跨机构共享调阅。逐步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数据与医疗业务系统的融合衔接,建立互通共享数据问题纠错及反馈机制,方便患者和医务人员调阅。按照行业已经发布的数据和共享文档等标准,明确检验检查结果的数据和共享文档相关标准。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数据传输效率速率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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