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立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制度 防止随意涨价

2009-02-12 13:14:44    来源:  作者:

  记者11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为抑制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无序上涨,该局下发了《建立我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制度的通知》,规定同一种药品一年内提价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0%。该《通知》自今年4月15日起执行。

  该《通知》规定,凡在我省销售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应到省物价局进行价格登记,由省物价局出具价格登记证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证明方可在我省售药。省内生产的政府定价以外的所有市场调节价药品和省外市场调节价药品进入我省医疗机构进行销售都在登记范围内。根据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公示情况,同一种药品原则上一年内销售价格提价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0%,否则不予重新登记。

    新闻链接:黑龙江规定各级医院药品价格必须公示

    记者日前从省卫生厅获悉,为解决药价过高给群众造成的“看病贵”问题,省卫生厅今年将在全省各级医院强力推行药品价格公示制,要求省级医院公示药品数量须达1000种以上。

    据悉,省卫生厅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统一实行药品价格公示方式,必须对外公开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同时,还要明示该药品是否属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要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执行价格。

    另外,省卫生厅此次对医疗单位公示药品的数量提出具体要求,省级医院须达1000种以上,市级医院达800种以上,县级医院500种以上,专科医院应占使用药量的70%以上,乡镇卫生院应占使用药量的70%。对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搏器、血管内导管、支架等植入性或介入性的医疗器械,应公示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和生产厂家等情况。

    据了解,为督促医院推行药品公示制,省卫生厅将在卫生系统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患者和群众利益的,要按规定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引发严重腐败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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