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价发〔2008〕239号
省卫生厅,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请省物价局核定统一限价后挂网限价降低及限价动态调整药品临时零售价的函》(川药采联〔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省部分上网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见附件一、附件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上网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公布后,凡在我省进行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二、附件二中的药品,属在医疗机构销售量较大的品种,这次挂网限价降幅较大,为了保证患者享受到药品降价带来的实惠,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使用。如降价后使用量下滑较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应调查其原因,并将情况向药品招标各相关部门通报。
三、本通知将在四川省物价局政务网(www.scpi.gov.cn)重要公告栏和四川省卫生厅政务网(www.scwst.gov.cn)同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