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价发〔2009〕34号
省卫生厅,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请省物价局核定人工晶体等医用耗材专家论证会成交产品临时零售价的函》(川药采联〔200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省人工晶体、疝修补材料、吻合器类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采购临时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价格的管理,在国家未公布有关规定之前,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供应给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格实行差别差率管理,具体加价率按川价发〔2006〕2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均按川价发〔2007〕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这次上网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公布后,凡在我省进行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将在四川省物价局政务网(www.scpi.gov.cn)重要公告栏和四川省卫生厅政务网(www.scwst.gov.cn)同时向社会公布。
五、各市、州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本通知自2009年2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