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奥达制药有限公司等7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跟踪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2017年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对辽宁奥达制药有限公司等7家药品生产企业实施了药品GMP跟踪检查,本次跟踪检查均以飞行检查形式开展,现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企业名称:辽宁奥达制药有限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辽20150161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24271257-X
企业负责人:潘英宏
质量负责人:周晓丽
生产负责人:冯会生
质量受权人:周晓丽
生产地址:营口市路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检查日期:2017年6月20-22日
检查单位: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事由:飞行检查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1.设施设备管理不规范。例如,DXDK750背封包装机再验证方案未对加热温度进行确认;制粒干燥室(二)中,HLSG-220B型湿法混合颗粒机(G011)、两台YK-160摇摆颗粒机(014)、CT-C-Ⅲ型热风循环烘箱均未悬挂状态标识;制粒干燥室(一)、干燥室(二)与前室(二)之间的压差表损坏。2.文件管理不规范。例如,《计算机系统管理规程》规定,电子数据与纸质打印文稿同时存在时,以电子数据为主,实际以纸质打印文稿为主;《计算机系统分级管理规程》规定课题负责人(Ⅱ级权限)有“删除、修改”某些数据的权限,与《电子权限清单》中的规定不符;成品、中间产品、原辅料、包材接收及检验台账内容不全面,缺少已接收的样品分发数量、收样人等信息;企业固体车间配浆室(二)放有制粒工序空白批生产记录15份,未进行受控管理;称量岗位操作记录中记录称量甘草浸膏48公斤,实际为分两次称量每次24公斤,未体现分次称量的过程。
处理措施:责成营口市局做好监督整改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管。
发布日期: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