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价发〔2009〕88号
省卫生厅,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请省物价局核定部分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函》(川药采联办函〔2009〕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省2009年第三次仲裁后部分挂网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上网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公布后,凡在我省进行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将在四川省物价局政务网(www.scpi.gov.cn)重要公告栏和四川省卫生厅政务网(www.scwst.gov.cn)同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从2009年5月20日执行。
附件 :附件、相关药品临时零售价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