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保办法的利与弊

2009-05-26 09:36:30    来源:  作者: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于2008年3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一年有余。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暴露出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5月25日下午,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政府部门、医院、药店、企业和农民工代表举行修改论证会,研究如何对这一刚刚实施的办法重新修订。

  深圳市法制办是该办法的制定单位。去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率先在全国提出实现“全民社保”,在目标上前进了一大步。作为一个涉及深圳市几百万居民的医疗保险办法,受到公众空前的关注。

  今年4月下旬,面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法制办将征求社会公众修改意见的消息发布到网络上,很快就收到了100多个市民的热情回复。而向各个部门公开征求意见的请求,也得到了37家单位的响应。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局长管林根心里有本账:“深圳常住人口870万以上,去年参保人数803万人,今年只要目标达到880万人左右,就能实现医保全覆盖。但是,要让全市的老百姓都知道这个办法,都能参与讨论,而不要再到实施后才发表评论,达不到100%的人满意,一定要达到99%的人满意。”

  他提出,修改后的办法,要让全市1003家保姆企业中的20万名保姆的医保问题得到解决,让更多的人都能参加到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中去。“制度应该越来越好、越来越让人满意”。

  而一位市民代表则拿windows作比喻,它从面市到现在,总是不断出现漏洞,总在不断地打补丁;医保方案也一样,一定要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在不断的利益调整过程中寻找平衡点。

  老百姓:能不能继续扩大参保范围

  农民工代表提出,现在办法中的“常住人口”概念不好区分、界定,医保全民覆盖不能忘记农民工子女等其他类别的人群。他们提出,16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凡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就应该可以申请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但是,由于《深圳市居住证》有效期为10年,有些人员参保后又返回内地长期居住,造成事实并不在深圳常住,但又享受深圳医疗保险待遇的现象,如何办理?他们建议,可以规定该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次是在不增加企业现有负担的前提下,扩大生育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可以享受生育医保待遇。

  深圳市的医疗保险基金的节余额比较大,有人提出,到底是支付不足造成的,还是发病率降低造成的?国际国内的惯例是医疗保险基金每年的节余应控制在10%以内。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是,参保人普遍年轻化,可以将因此形成的很大一块基金余额用于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

  深圳龙城医院的代表举了一个常见的例子。有的患者治病,医保目录中就没有对症的药。应该扩大特殊药品的范围,综合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也应扩大到门诊所有病种。

  有关部门对此指出,现行门诊大病制度的依据,是广东省劳动保障厅颁布的《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一是门诊大病制度病种不合理,病种覆盖率低,只有约20个病种;二是目前实行的是广东省门诊大病准入标准,部分疾病准入标准要高于医学上该疾病的诊断标准,有些参保人由于所患疾病的检验指标不够而无法被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这样,部分慢性病患者尽管长期药费较高,但医疗需求得不到满足,老百姓强烈不满。

  如何应对?有关部门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取消门诊大病制度,实行个人账户的门诊统筹。对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以后达到门槛以上部分的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对于因慢性病长期治疗导致过高的医疗费用均可以有一定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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