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4〕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省医疗保险异地结算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要求,省医保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2024年版全省清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清单培训和宣传。各地要及时组织医保部门干部职工学习2024年版全省清单内容,熟悉清单各项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宣传册页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布本地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供群众查询了解。
二、做好清单实施工作。各地要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办事指南和办事表格,严格按照2024年版全省清单规范开展经办服务,按时办结各项业务,不得要求群众提供清单规定以外的办理材料。要加强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推动办理业务所需证照材料部门之间在线核验。实现更多事项线上办理和办理进度自助查询。
三、规范调整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各地在执行清单过程中,因医保政策调整确需增加服务事项的,由市(州)医保局报省医保局统一调整。遇有地址变迁、服务咨询电话变更等情况,各地要及时更新办事指南的相应内容,确保准确规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7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1〕6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2〕16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2〕40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