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以下称《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务院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药品新一轮集中采购将展开
医疗体制改革中最重要的部分即降低药品价格,而购销环节加价过高则是诟病所在。为扭转多年来实行药品招标采购中药价仍过高的问题。卫生部日前再次公布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更进一步细化了招标采购的流程与办法,加大了对药品购销成本的监管力度。而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基于此,各省新一轮的招标工作也正陆续展开。
新一轮招标采购将展开
实际上,今年1月17日,卫生部等六部门就已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这次公布的《通知》则是为了进一步落实《意见》中要求的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与医改方案确定的原则相配套。
通知指出,药品集中采购中要坚持政府主导,其中政府应建立非营利性网络化的采购交易平台。这个平台不仅要承担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在内的各种药品的采购工作,也要承担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还要承担省级管理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工作。目前采购交易仍收取一定费用的,应当向政府提供经费支持、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免费采购交易的方式转变。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所形成的价格,则是医药企业向省内所有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的供应价格。
就在该通知公布的同时,新疆、内蒙古、浙江、陕西、广东等十多个省区也陆续出台了各自的药品集中采购方案和讨论稿。
青海省规定,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江苏26日则提出征求意见稿,要求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采购与监管工作通过江苏省卫生厅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实施。实行由政府组织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配送商通过网上采购系统直接交易的购销模式。原则上一年只采购一次。
此外,不少省区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也即将在7月后展开。
减少药品中间环节
通知明确规定,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即中介机构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中标企业可以自行配送,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如果本地区尚无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大型医药经营企业配送,但不得提高中标药品的采购价格。这就是希望通过严格规范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减少不必要的成本,降低药品价格。
招商证券的分析人士则指出,即将出台的基本药物制度将保障基本药物的招标生产和集中配送,中药独家品种的销量放量增长是必然的。而各地基本药物集中配送,一些地区的龙头医药商业企业将具有优势,如国药股份[18.00 -0.17%]、一致药业[18.66 0.32%]、复星医药[14.48 0.07%]、南京医药[7.09 0.42%]、广州药业[7.93 0.00%]和上海医药[0.00 0.0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