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 第九章 药品储备和供应

2019-09-03 11:35:17    来源:国家药监局  作者:

第九章 药品储备和供应

第九十二条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
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第九十三条 国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组织生产和储备,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第九十四条 国家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及时收集和汇总分析短缺药品供求信息,对短缺药品实行预警,采取应对措施。
第九十五条 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第九十七条 对短缺药品,国务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必要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组织生产、价格干预和扩大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内容导航】
第1页:目录 第2页:第一章 总则
第3页:第二章 药品研制和注册 第4页:第三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5页: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6页: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7页: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8页:第七章 药品上市后管理
第9页: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 第10页:第九章 药品储备和供应
第11页: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12页: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13页:第十二章 附则
手机:   汉字数
137****2756发表于 2022-06-28 18:07:54
可以涨价,但不应该停药,广大病患求药无门
匿名发表于 2020-10-19 11:07:29
国家对于有效的药但由于利润低,厂家不生产该如何管理?如泰尔登
查看全部评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