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药材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药材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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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目录 | 第2页:第一章 总则 |
第3页:第二章 药品研制和注册 | 第4页:第三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第5页:第四章 药品生产 | 第6页:第五章 药品经营 |
第7页: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 第8页:第七章 药品上市后管理 |
第9页: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 | 第10页:第九章 药品储备和供应 |
第11页:第十章 监督管理 | 第12页: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
第13页:第十二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