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注射剂过量灌装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4年第34号)
为进一步明确化学仿制药注射剂过量灌装研究技术要求,完善化学仿制药注射剂评价标准体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部署,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化学仿制药注射剂过量灌装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附件:化学仿制药注射剂过量灌装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4年7月3日
化学仿制药注射剂过量灌装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注射剂的过量灌装是指每个容器中药品的灌装量较标示量适当增加的体积或重量,以确保实际给药剂量满足说明书中规定的用量。为完善化学仿制药注射剂过量灌装的药学研究和申报资料要求,结合国内外仿制药研发与生产现状,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采用安瓿瓶和西林瓶包装的化学仿制药注射剂上市申请和上市后相关变更研究(如,可能影响灌装体积的变更等),不适用于其他包装形式的注射剂(如,预灌封包装系统、静脉输液袋等)。
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对于该问题的当前认知,旨在为新申报的化学仿制药注射剂上市申请和相关研究提供指导。随着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药物研究技术要求的提高,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
二、总体考虑
鉴于包材粘附等原因,为了保证实际给药剂量满足说明书中规定的用量,应适当增加装量。增加的装量应能确保每支(瓶)产品的可转移剂量均不低于标示量。同时,增加的装量不应造成明显的药物过量而引起安全性方面的风险,以及给药后药瓶中残留药品过多可能用于第二剂而造成的药品污染、错用等风险。根据中国药典通则,注射剂的灌装标示装量不大于50ml时,可参考中国药典推荐的易流动液和粘稠液过量灌装量,适当增加装量。
为确保仿制药用法用量与参比制剂的一致性,化学仿制药注射剂的过量灌装宜与参比制剂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合理性论证,应确保每支(瓶)产品的实际给药剂量均不低于标示量。
三、主要研究内容
(一)参比制剂研究
申请人应充分调研参比制剂信息,包括相关专利、文献、公开的审评报告、说明书等,并对多批参比制剂进行详细研究,综合分析参比制剂的过量灌装情况。
(二)仿制药过量灌装的研究
1.注射液
化学仿制药注射液的浓度应与参比制剂标示浓度保持一致。为保证每支(瓶)产品均能转移并使用标示的给药剂量,可参考中国药典适当增加灌装量1。
申请人可按下式计算灌装量范围:
灌装量下限=标示装量+过量体积(ml)
灌装量上限=标示装量×合理论证的系数+过量体积(ml)
申请人在确定灌装量上限时,应对系数进行合理论证,
可能的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灌装精度、产品特点等(下同)。
1 一般而言,可参照中国药典增加灌装量,如不一致,可通过可转移体积等研究说明其合理性,确保每支(瓶)产品的实际给药剂量均不低于标示量。
2.注射用无菌粉末
注射用无菌粉末在临用前需用适宜的溶剂配制后使用,应确保每瓶产品的实际给药剂量均不低于标示量。
根据参比制剂说明书中用法,其过量灌装研究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参比制剂说明书中明确复溶后浓度的情形:
根据参比制剂说明书的用法进行复溶后,仿制药最低灌装量的复溶后药物浓度应与说明书中规定的复溶后药物浓度一致。应对仿制药复溶后药液总体积进行研究2,按下式计算总药量范围:
总药量下限=复溶后标示浓度(mg/ml)×复溶后总体积
总药量上限=复溶后标示浓度(mg/ml)×合理论证的系数×复溶后总体积
参比制剂说明书中未明确复溶后浓度的情形:
根据参比制剂说明书的用法进行复溶后,仿制药的可转移剂量应满足说明书标示的给药剂量。
(三)过程控制及质量研究
应对灌装前药液浓度、灌装过程中灌装量范围进行合理控制,提供控制范围制订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