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大范围推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之前,全国各地已经推广医疗保险的地区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城镇居民通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保障了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我们的了解,目前参保人员咨询比较集中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新生儿参保待遇应如何算?
新生婴儿不受参保缴费时间限制。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新生婴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过,新生婴儿在当年10月份至12月份的申报缴费期内出生,并已办理次年参保缴费手续的,除享受次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自出生之日起同时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8年度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如何计算?
按照号文件规定,1、2008年3月31日前在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的学生儿童,自学校、托幼机构为其办结缴费手续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2008年3月31日前,在街道(乡镇)或者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的学生儿童,其意外伤害保险的待遇享受期起始时间为2008年4月1日。3、2008年3月31日前,在街道(乡镇)或者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的学生儿童,其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待遇享受期延长至2009年8月31日。
三、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是多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例如一名儿童生病,如果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6万元,可以报销32725元[(60000元-500元)×55%];如果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可报销3250元(5000元×65%)。
四、家庭病床治疗如何报销?
参保患者办理家庭病床治疗的政策是: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患有糖尿病伴冠心病严重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慢性肾病、肝硬化伴腹水或者有其他严重合并症、恶性肿瘤晚期伴其他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导致偏瘫的,可以选择具备城镇职工家庭病床治疗资格的一级医院进行家庭病床治疗。全年家庭病床治疗时间累计不得超过90天,报销比例按城镇居民住院治疗报销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