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中央依法治国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发布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均为2018年以来查办,其中以下为药品、保健品监管领域案例。
基本案情:
自2013年起,被告人吕某某购进生产设备及空胶囊壳等大量生产原料,先后伙同被告人吕某省、吕某伟、吕某运(另案处理)等人辗转在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大雍庄、沈丘县南杨集、冯营乡吕集村等地生产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补肾壮阳类、降糖降压类等假冒保健品,吕某伟还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沈阳市、重庆市、河南省信阳市等药交会上散发保健品代加工名片,进行宣传,招揽客户。吕某某生产假冒保健品后通过物流发货对外销售给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李某又包装成“圣傲”牌雪源软胶囊、“逸身沁”牌红花红景天软胶囊等假冒保健品,面向全国销售。
其间,吕某省还伙同吕某伟自行生产此类假冒保健品对外邮寄销售。截止案发,吕某某通过物流向李某等人销售非法生产的保健品,并通过他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5173425元。吕某省涉案金额3020047元,吕某伟涉案金额345780元。经抽样检验,上述保健品及原料中检测出国家禁止添加的格列本脲和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处: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二、被告人吕某省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撤销缓刑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万三千元。三、被告人吕某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四、对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省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