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甘)执法证字第甘060228042号
(民勤)市监罚〔2025〕11号
当事人:民勤县健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九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20621MA71NN8J5A
住所(住址):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三雷路30号1栋1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毕彦花
处罚机关: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5年03月04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12月17日09:14:34,我局收到费冬冬关于对民勤县健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九药店售卖无标识、无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中药饮片炮山甲的投诉单,称于2024年12月16日在该药店购买中药饮片5副,共花费675元,后发现商家所售饮片中1.炮山甲无中药饮片标识、无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不可追溯),无法证明药品的合法来源、安全性、有效性。2.不开具销售凭证。违反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列入专用标识范围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后,方可出售、林护发(2012)227号第二条规定炮山甲要加载专用标识方可流通,并且限定使用3克、5克、6克、9克、10克5种统一规格包装,在每一规格包装的外包装上加载标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属于销售假药劣药,请求查处、奖励、退赔损失。16时,我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经营场所存放有中药饮片炮山甲。该药店处方中无销售炮山甲的记录。查询“360海协智能管理软件”系统,无炮山甲销售记录和库存记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炮山甲的进货票据。该药店负责人毕彦花称曾于2024年12月16日向消费者销售炮山甲30克。现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民勤)市监限提〔2024〕SLZ22号],当事人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2024年12月24日,该案报经县局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供称,投诉人购买的“炮山甲”于2022年2月2日从原民勤县福星药店盘点过来的,共450克,其中420克由当事人自己服用了,用于治疗乳腺结节及严重妇科病,无相关证据证明,无法查实。剩余30克于2024年12月16日被投诉人买走了,进价4.20元/克,售价6.00元/克,货值金额180.00元。“炮山甲”是当事人从原民勤县福星药店盘点过来的,未向其索取购货票据。原民勤县福星药店负责人李爱民称,进购“炮山甲”时索取了购货票据,由于时隔年限久远,所有资料已全部做了垃圾处理,现在已无法提供合法进货票据。对购进的药品当时进行了进货查验,盘点给民勤县健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九药店时做了登记。双方签订了整体转让协议。2024年12月16日销售时由于是投诉人自己带的处方,对销售情况也未做登记。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禁止使用的药品“炮山甲”30克,每克售价6元,货值金额180元,销售了30克,获得违法所得180.00元。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第268页。穿山甲列入药典。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2号)2020年6月份穿山甲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未列入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不再入药,禁止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