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药监局关于1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0年第45号)》,经过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药用辅料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辽宁海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维血宁颗粒不符合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药品名称:维血宁颗粒
标示生产企业:辽宁海洲药业有限公司
批号:190402
规格:每袋装20g
检品来源:云南骐疆药业有限公司
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项目:性状
检验机构: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药用辅料检验检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