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品监管局公布第二批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中,涉及到福鑫堂大药房二分店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保障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迅速行动、主动出击,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以下是典型案例的详细信息:
福鑫堂大药房二分店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1月28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花城街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二分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所售的口罩标示“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豫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40044号”,部分产品包装上标识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6日或无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共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用口罩40280个,货值共计60420元。经河南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已确认上述涉案口罩是假冒产品,属于未经注册的医用口罩。该局于3月9日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处货值金额19倍罚款1147980元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