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19〕61号)中,省局对益阳市皮肤病防治医院生产不符合规定的复方止痒洗剂进行了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22日,收到由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检的省级医疗机构制剂专项抽检不合格报告书1份,标示配制单位:益阳市皮肤病防治医院,报告编号为:YP201911124,药品名称:复方止痒洗剂,批号:190702,不合格项目:【检查】项的PH值(标准值:4.0~6.0,检验值:3.8)。上述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复方止痒洗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按劣药论处”的规定情形,即“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应当定性为按劣药论处。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报告书送达你医院,并依法对你医院配制使用上述批次药品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医院库存有上述批次的复方止痒洗剂。你医院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实,2019年7月2日,你医院制剂室配制了批号为190702、规格为200ml/瓶的“复方止痒洗剂”640瓶,截止11月29日,除被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24瓶外,其余616瓶药品已全部使用完毕。使用单价为17.00元/瓶,该批药品货值为10880.00元,使用所得为10472.00元。
2019年12月18日,我局已将本行政处罚的有关内容依法告知你医院,你医院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对你医院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472.00元。2.给予配制货值10880.00元二倍罚款,21760.00元。罚没款总计为322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