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研药业速感宁胶囊不合规遭查处

2020-07-19 15:34:00    来源:  作者: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药监药行罚【2020】CC1号)中,抽样发现一批吉林省中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速感宁胶囊不符合规定。

2019年8月27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检查分局对吉林省中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速感宁胶囊(批号: 190101)”进行了监督抽样,并送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经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速感宁胶囊(批号: 190101)”[含量测定]项“对乙酰氨基酚(C8H902N)”应为标示量的90. 0%~110.0%,检验结果为114.5%,不符合规定。2019年12月25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检查分局将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吉林省中研药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验申请。2019年12月31日,吉林省药品检验所受理了吉林省中研药业有限公司的复验申请,复验项目为[含量测定]项“对乙酰氨基酚(C8H902N)”。2020年2月21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检查分局收到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LF020000(000) -014),[含量测定]项“对乙酰氨基酚(C8H902N)”应为标示量的90.0%~110. 0%,检验结果为113.3%,不符合规定。2020 年2月24日,执法人员将吉林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书送达给吉林省中研药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贵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撒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吉林省中研药业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劣药“速感宁胶囊(批号: 190101)” 19102 盒;2.没收违法所得¥135660.00元;3.并处货值金额¥172238.80元一倍的罚款(¥172238. 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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