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之源大药房涉嫌虚假宣传案

2020-07-26 13:35:54    来源:  作者:天津市市督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罚〔2020〕13号》中,涉及到天津市绿之源大药房涉嫌虚假宣传案。

2020年1月29日,我委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灵隐道长治里13号楼底商的天津市绿之源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药店橱窗内张贴内容为“抗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预防和治疗良药抗病毒丸、清热解毒胶囊”的宣传海报,涉嫌虚假宣传。我委于同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9日在药店橱窗内对外张贴内容为“抗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预防和治疗良药抗病毒丸、清热解毒胶囊”的宣传海报对其销售的临近有效期的药品进行商业宣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依据,也无法提供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真实性的文件。另查,截止检查时国家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中治疗药品也不包含当事人宣传的药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的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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