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鲁药监执法药罚〔2020〕9号》中,涉及到山东孔圣堂制药有限公司公司生产参苓白术丸使用的人参不合规遭行政处罚。
山东孔圣堂制药有限公司公司生产参苓白术丸使用的人参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批生产记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你公司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规定人参生产参苓白术丸(未出厂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修正下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原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食药监发[2015]29号)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人参,共计4837.3公斤;2. 没收参苓白术丸,共计234650盒;3.没收参苓白术丸,共计273623袋;4.并处罚款4165995.58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