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鲁药监执法药罚〔2020〕4号》中,涉及到山东省武城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标示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盖胃平片遭行政处罚。
从山东省武城医药有限公司抽取的标示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盖胃平片,经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你公司销售的盖胃平片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食药监发[2015] 29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盖胃平片100瓶;没收违法所得634.78元;并处罚款2343.16元。罚没款合计2977.94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农、建、中四大银行均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