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鲁药监执法药罚〔2020〕3号》中,涉及到山东省药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药品血竭遭行政处罚。
山东省药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药品血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第七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174579.23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