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19〕034号》中,涉及到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西地碘含片、稻芽中药饮片劣药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19〕034号
案件名称: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西地碘含片、稻芽中药饮片劣药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573862084
法定代表人姓名:龚翼华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西地碘含片(生产厂家: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801202;规格:1.5mg;包装规格:30片/盒),经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及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崩解时限】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稻芽中药饮片(生产厂家:江西齐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0190501),经福建省漳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目下的出芽率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以上涉案西地碘含片、稻芽中药饮片等两种药品应按劣药论处。经查2018年1月11日,当事人与海南华素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西地碘含片销售合同;2018年2月2日,海南华素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配送该批次西地碘含片;2018年2月5日,当事人计算机系统创建确认该批次药品采购订单,并自动生成采购记录。与此同时,当事人收集的该批次稻芽中药饮片成品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中【检查】项目下没有出芽率项目,而只是杂质、水分、二氧化硫等项目,稻芽中药饮片的出芽率项目是判断其是否合格的关键项,明显与其收集的《中国药典(2015年版)》标准不同,且未收集江西齐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药品检验专用章样式。因此,当事人销售劣药西地碘含片、稻芽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劣药西地碘含片、稻芽中药饮片的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YPGL-6B项规定,本办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劣药稻芽中药饮片34.23kg;2、没收销售劣药西地碘含片和稻芽中药饮片违法所得74341.02元;3、处违法销售劣药西地碘含片、稻芽中药饮片货值金额1.3倍罚款计97044.26元。合计罚没款171385.28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