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药医药销售劣药注射用头孢呋辛钠案

2020-08-04 12:20:48    来源:  作者:福建省药监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19〕027号》中,涉及到福建华药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注射用头孢呋辛钠”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19〕027号
案件名称:福建华药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注射用头孢呋辛钠”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华药医药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96604426F
法定代表人姓名:郑侦忠
主要违法事实: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2019C3639号):福建华药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注射用头孢呋辛钠”(标示生产企业:汕头金石粉针剂有限公司,批号:1812211)检查项下“溶液的颜色”不符合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按劣药论处。同时,经查明,2019年9月9日当事人将涉案药品销售给常德时光微天后医疗美容诊所时,未如实开具发票,而采用补开发票的形式进行销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1、当事人销售劣药“注射用头孢呋辛钠”且采取先销售后补开发票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及《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没收扣押的6290支和当事人召回的1955支“注射用头孢呋辛钠”;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396元,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0倍罚款54800元,两者合计59196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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