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药销售劣药康欣胶囊案

2020-08-04 13:14:14    来源:  作者:福建省药监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19〕016号》中,涉及到福建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康欣胶囊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19〕016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康欣胶囊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1903Q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晔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康欣胶囊”(批号:190101),经福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耐胆盐革兰阴性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WS-5028(B-0028)2014Z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康欣胶囊”(批号:190101)应按劣药论处。为此,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劣药“康欣胶囊”的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原国家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52.36元,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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