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龚祖涛私立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0-08-07 13:55:08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崇处〔2020〕302019008730号》中,涉及到上海市崇明县龚祖涛私立口腔诊所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0〕302019008730号
案件名称:上海市崇明县龚祖涛私立口腔诊所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龚祖涛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2310230MA1M46KY2C
法定代表人姓名:龚祖涛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上海市崇明县龚祖涛私立口腔诊所的经营者龚祖涛于2017年上半年从原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口腔科医生朱炳贤处获得25片无菌手术刀片(碳钢)【生产商:上海浦东金环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号:YY0174-2005,产品注册号:沪食药监械(准)2013第2010020号】。当事人使用上述无菌手术刀片(碳钢)为患者处理口腔小囊肿。2019年12月17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被本局港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查获,执法人员现场在该诊所操作间存放各类器械及用具的抽屉内查获上述无菌手术刀片(碳钢)共计22片,其中13片上述无菌手术刀片(碳钢)有效期自160513至190512,9片上述无菌手术刀片(碳钢)有效期自160129至190128。至案发,当事人共使用了3片上述无菌手术刀片(碳钢),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不足人民币1万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10000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履行没收医疗器械无菌手术刀片(碳钢)【生产商:上海浦东金环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号:YY0174-2005,产品注册号:沪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010020号】共计22片【其中13片上述无菌手术刀片(碳钢)有效期自160513至190512,9片上述无菌手术刀片(碳钢)有效期自160129至190128】的行政处罚。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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