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崇处〔2020〕302019001750号》中,涉及到关于上海瀛洲口腔门诊部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及未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0〕302019001750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瀛洲口腔门诊部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及未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瀛洲口腔门诊部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52310230MJ5339651J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建卫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一江山路567号3号楼底楼的上海瀛洲口腔门诊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在其全景室东隔壁房间内朝南货柜第二层手术衣塑料收纳盒内查见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手术衣(生产日期2017年7月10日,有效期:二年,失效日期:2019年06月,生产批号:170710,规格型号:L,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72640813,注册人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常熟一诺医疗用品有限公司)1包,上述已过期医疗器械与合格产品混放,且未标示过期或不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2019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报请我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并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一万元整交至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没收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手术衣(生产日期2017年7月10日,失效日期:2019年06月,生产批号:170710,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72640813)1包的行政处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