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药监厦稽办〔2019〕3-016号》,涉及到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药品诺氟沙星胶囊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19〕3-016号
案件名称:生产不合格药品诺氟沙星胶囊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11536656Q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建庭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80901的诺氟沙星胶囊共生产该批次药品39834盒,留样14盒,入库39820盒,共售出39820盒,获得销售收入人民币64696元,召回1572盒产品,退还客户2905.32元,实际取得销售收入人民币61790.68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要求诺氟沙星胶囊(批号180901)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属于《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要求诺氟沙星胶囊(批号180901)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现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YPGL-5条B款、《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召回的1572盒涉案药品和违法所得人民币61790.68元;2、处销售药品货值61790.68元1.5倍罚款人民币92686.02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4476.7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凭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