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天健医药销售不合格注射用炎琥宁案

2020-08-15 17:26:42    来源:  作者:福建省药监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药监厦稽办〔2020〕3-018号》,涉及到福建鑫天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注射用炎琥宁案。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20〕3-018号
案件名称:销售不合格注射用炎琥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鑫天健医药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1DFPW62
法定代表人姓名:方志超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福建鑫天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批号为20190106的注射用炎琥宁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005240),“有关物质”不符合规定,该批次产品于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共售出35盒,售价与进价的差价为30.04元。“有关物质”不符合规定的注射用炎琥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为劣药。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库存的45盒及召回的22瓶批号为20190106注射用炎琥宁;2、没收违法所得30.04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凭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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