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韦某平和谢某、谢某某在未获得广西金嗓子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兴安县城郊的一间废弃工厂内,假冒该公司的多个注册商标生产金嗓子喉片和金嗓子喉宝。2017年3月至6月,韦某明知韦某平提供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金嗓子产品,仍然帮助韦某平在广东佛山地区销售。经查明,韦某销售货值共计5.88万余元的假冒金嗓子产品。得知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韦某四处躲藏。韦某平和谢某、谢某某先后落网,被依法判处刑罚。
经审理,鱼峰区法院认为,韦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韦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韦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