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新疆制药生产销售劣药案

2020-10-31 15:44:56    来源:  作者:新疆药监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新)药监药罚〔2020〕11号》中,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遭处罚。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药监药罚〔2020〕11号
案件名称: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66273X3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销售劣药六味地黄丸(批号:190318)和复方利血平(批号:20190162)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处:1.没收违法所得242381元;2.处涉案值243828.8元2倍罚款计487657.6元(243828.8*2=487657.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 730038.6元。3.没收已召回的药品。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已履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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