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0日至7月12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马小华、柴霞、朱家骅对新疆和田阳光沙漠玫瑰有限公司的销售公司“新疆阳光沙漠香料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玫瑰精油水溶液(规格:100ml)进行检查,发现新疆阳光沙漠香料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化妆品均无批检验报告,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认定新疆阳光沙漠香料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玫瑰精油水溶液等),现场发现新疆阳光沙漠香料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所有化妆品均销售完毕,现场无库存。
经调查,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新疆阳光沙漠香料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合格标记的玫瑰精油水溶液(规格:100ml,生产商:新疆和田阳光沙漠玫瑰有限公司)等化妆品,共计1421瓶(套),合计金额为84925.76元。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决定对新疆阳光沙漠香料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4925.76元,责令其立即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