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新)药监药流罚字〔2020〕5号》中,喀什全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非法购进药品,违反GSP,在未核准的场所储存过期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违法违规遭处罚。
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药监药流罚字〔2020〕5号
案件名称:非法购进药品,违反GSP,在未核准的场所储存过期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违法违规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喀什全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7MA777FXB5H
法定代表人姓名:蒲茂富
主要违法事实:非法购进药品,违反GSP规定,在未核准的场所储存过期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117条第一款、第129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一款第(三)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46条1、责令5日内改正;2、停止经营化妆品15天;3、没收违法购进379个批次、货值金额70255元的药品;4、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70255元两倍的罚款,计140510元;5、没收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33065.5元的劣药(包括150个批次、货值金额31091元的药品和14个品种、22个批次、货值金额1974.5元的中药饮片);6、处违法销售的劣药货值金额33065.5元十倍的罚款,计330655元;7、没收4个品种、4个批次、货值金额455元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已履行)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