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宏魁生物技术发布绿谷林芝宝粉剂违法广告案

2020-11-01 12:09:25    来源:  作者:四川省市监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罚字[2020]030002号》中,成都宏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布金牌降压表、梅花桩能量走毯、固升牌维生素K2软胶囊、绿谷林芝宝粉剂、金赛牌菁淞茶的违法广告遭处罚。

成都宏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刘铸在“华西健康周刊 2018年5月8日和6月24日”发布产品广告,其中“金牌降压表”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梅花桩能量走毯”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固升牌维生素K2软胶囊”、“绿谷林芝宝粉剂”、“金赛牌菁淞茶”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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