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20〕1036号》中,涉及到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劣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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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0〕1036号
案件名称: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劣药案
当事人: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文彬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劣药(批号: 191001和191002)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认定为生产劣药的行为。货值金额为231,362.52元,违法所得为113,362.01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劣药63458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3,362.01元;3、并处违法生产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劣药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31,362.52元;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344,724.53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