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沪市监黄处〔2020〕012020000711号》中,涉及到上海比华利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医用含聚乙烯醇凝胶微球的透明质酸钠-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凝胶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黄处〔2020〕012020000711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比华利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比华利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01774332455Y
法定代表人姓名:汪杰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9日,根据《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市场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1008、1009、1010、1011室的上海比华利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手术室对面的办公室中,放置有一个铁皮柜(固定资产名称:办公室资料柜-1),其中存放有19盒产品名称为“医用含聚乙烯醇凝胶微球的透明质酸钠-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凝胶”产品,规格2×0.5mL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63462497,外包装标注有“2℃-8℃(图形)”。检查时,该办公室现场室温为24℃。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一万玖仟贰佰伍拾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