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晟通药业未按照GMP产销中药饮片案

2020-11-22 15:10:05    来源:  作者:内蒙古药监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20201119中,涉及到内蒙古晟通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中药饮片案。

类型: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类型:非自然人
企业(机构)名称:内蒙古晟通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318575007M
企业证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
联系电话:13354726267
案件名称:内蒙古晟通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中药饮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吊销决定书文号:(内)药监药罚〔2020〕48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停业整顿;对法定代表人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罚款金额(万元):72.5
其它处罚依据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处罚内容:处以72.5万元罚款,责令停业停业整顿;对法定代表人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主要违法事实:内蒙古晟通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书日期/吊销日期:2020/11/12
处罚有效期:2020/11/12
公示日期:2020/11/
公示期限:5年
公示截止期:2025/11/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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