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信息公开《津市监和罚〔2020〕181号》中,涉及到天禧舜和(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倍力邦按摩椅以及每白熊果苷祛斑霜违法广告案。
案件名称:天禧舜和(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天禧舜和(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10106318140185Y
法定代表人名称:李潇
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市监和罚〔2020〕18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天禧舜和(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至4月份期间通过湖北顺百视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在天津广播电视台文艺频道、影视频道和科教频道发布了“倍力邦按摩椅以及每白熊果苷祛斑霜”两种商品商业广告。经核实,“倍力邦按摩椅”属于普通商品,在广告中使用了“上下血液通畅了,不再头晕眼花;耳鸣目眩自然就消失了”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此广告共发布11次,广告费5500元。“每白熊果苷祛斑霜”产品实际名称是“日出倾城美白祛斑霜”,属于国家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是祛斑类,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90249,在广告中使用了“只要今天晚上抹进去,明早醒来就变白”等对产品功能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宣传用语,此广告共发布5次,广告费2500元。
处罚种类:合计处以罚款23500元,上缴财政。
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