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邦圣达发布郁莲本草牌化妆品违法广告案

2020-11-29 14:33:53    来源:  作者:天津市监局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北宁罚〔2020〕28号》中,涉及到天津宏邦圣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郁莲本草牌化妆品违法广告案。

天津宏邦圣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方网(www。yulianbencao.com)发布虚假宣传 “郁莲本草牌化妆品”治病疗效和“药妆”概念广告。经查,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有:一、带有“药妆”词语的宣传“2017年北京美博会的惊艳亮相,是郁莲本草纯植物药妆对自身品牌实力的一次最佳彰显”;二、《郁莲本草第三届皮肤管理培训圆满结束》的宣传:“拥有最专业的护肤理论、最顶尖的皮肤管理技术、最优质的皮肤技术指导、最专业的培训团队、最前沿的美容科技仪器”;三、“1、中国化妆品行业十大诚信人物;2中国化妆品行业十佳诚信品牌;3、cctv证券资讯频道《对话星品牌》栏目受访企业;4、中国3.15消费者可信赖品牌;5、“首届天津市最具潜力创新品牌”;四、产品“精粹润颜祛痘套餐”“产品功效:去除角质,减少油脂分泌,收缩毛孔,改善肤质。消除痘痘、痘印、痘坑,消除红肿,抑制痘痘发展,修护肌肤暗红部位,促进表皮细胞脱落,减少色素沉淀,帮助恢复肌肤新生和活力”;五、产品“黑头一抹净”“产品功效:溶解黑头,净透毛孔,控油、收缩毛孔、供给营养、保护肌肤细胞,补充微量元素”;六、产品“佰草艾泥膏”“疗效好,见效快,具有活血、抗炎、祛风除湿的多重功效,能迅速打通人体经络,将人体内的风寒湿邪逼出体外,达到快速至于顽疾的目的”等宣传用语,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广告内容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及第四项“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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