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执四罚字〔2020〕18号》中,韬睿(天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虚假广告案。
韬睿(天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店发布“海奥斯穴位贴敷贴”商品链接,并上传宣传图片。“海奥斯穴位贴敷贴A型”广告图片显著位置标示“咽炎”字样、“海奥斯穴位贴敷贴B型”广告图片显著位置标示“鼻炎”字样、“海奥斯穴位贴敷贴C型”广告图片显著位置标示“肠炎”字样、“海奥斯穴位贴敷贴E型”广告图片显著位置标示“咳喘”字样。当事人自述其通过上网查阅资料及病人介绍,认为该产品对“咽炎”、“鼻炎”、“肠炎”、“咳喘”疾病有一定治疗效果。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0年2月末,当事人在其网店发布“一抹得创面液体保护膜”商品链接并进行广告宣传。该商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津械注准20192140189,无广告审查备案。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